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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基礎建設

淮北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

(2019年10月24日淮北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  2019年11月29日安徽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批準)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文明行為基本規范

    第三章 促進與保障

    第四章 監督與考核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提升公民文明素質和社會文明水平,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推進城鄉文明建設,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本條例所稱文明行為,是指遵守憲法和法律、法規規定,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符合社會主義道德要求,維護公序良俗,引領社會風尚,推動社會文明進步的行為。

    第三條 文明行為促進工作應當構建黨委統一領導、政府組織推進、部門各負其責、全社會共同參與的工作機制,堅持以人為本、共建共享、突出重點、統籌推進、獎懲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明確工作總體目標、任務和要求。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開發區管委會應當按照上級人民政府和精神文明建設指導機構要求,做好本轄區內的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加強文明行為宣傳引導,協助有關單位開展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第五條 市、縣(區)精神文明建設指導機構負責統籌指導、協調、監督、檢查本行政區域內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組織開展宣傳、表彰以及其他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市、縣(區)精神文明建設指導機構的辦事機構負責日常工作。

    第六條 國家機關、群團組織、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社會組織應當將文明行為規范納入職業道德規范教育,加強本行業、本部門、本單位文明行為的引導、促進和保障,積極支持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公民應當遵守文明行為規范,自覺遵循公序良俗,積極參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第二章 文明行為基本規范

 

    第七條 公民應當愛國、敬業、誠信、友善,遵紀守法、明禮尚德,并遵守下列基本文明行為規范:

    (一)家庭成員之間互相關愛,互相扶持,平等相待,履行家庭義務,培育良好家風;

    (二)尊老愛幼,關愛殘疾人,友善對待外來人員;

    (三)鄰里之間互相尊重,守望相助,和睦相處;

    (四)遵守社區(小區)物業管理規約;

    (五)遵守市民公約、居民公約、村規民約,樹立文明新風;

    (六)文明上網,不編造、散布虛假信息,不傳播低級媚俗信息,自覺維護網絡秩序,凈化網絡環境;

    (七)崇尚科學,反對封建迷信,自覺抵制非法宗教活動;

    (八)遵守道路交通秩序,安全文明出行;

    (九)遵守勞動紀律和工作制度,恪守職業道德;

    (十)尊師重教,尊重認知規律和教育教學規律;

    (十一)尊重醫務人員,遵守醫療機構管理制度,通過合法途徑解決醫療糾紛;

    (十二)遵守公共秩序,注重公共禮儀,維護公共衛生,愛護公共設施;

    (十三)遵守旅游文明行為規范,尊重當地風俗習慣、文化傳統和宗教信仰,服從景區管理,聽從文明勸導;

    (十四)誠信經營,明碼標價,不作虛假宣傳,不欺騙、誤導、強制交易;

    (十五)保護生態環境,分類投放垃圾,自覺參加植樹造林、護林防火、養綠護綠,不非法獵捕、買賣、食用受保護的野生動物;

    (十六)法律、法規和文明公約確定的其他文明行為規范。

    第八條 提倡下列文明行為:

    (一)文明用餐,不勸酒,適量點餐,合理消費,不講排場;

    (二)節約資源,低碳、環保、綠色生活,循環利用水資源;

    (三)移風易俗,文明節慶,婚喪嫁娶不大操大辦、不鋪張浪費,文明祭掃、厚養薄葬,實行節地生態安葬;

    (四)保護鄉村自然風貌,保持房前屋后衛生整潔,優化人居環境;

    (五)行人遇機動車禮讓時安全、快速通過;

    (六)文明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主動為老、弱、病、殘、孕和懷抱嬰兒的乘客讓座;

    (七)愛護文物古跡,保護隋唐大運河柳孜遺址等歷史文化遺產,弘揚優秀傳統文化;

    (八)保護淮海戰役總前委舊址等革命遺址遺跡,傳承和弘揚英雄烈士精神;

    (九)其他有益于自然、社會、家庭和諧發展的行為。

    第九條 鼓勵下列文明行為:

    (一)見義勇為;

    (二)緊急救助;

    (三)捐獻造血干細胞、遺體、人體器官;

    (四)無償獻血;

    (五)扶老、救孤、助殘、濟困、賑災、優撫、助學、醫療救助和關愛特殊群體等慈善公益活動;

    (六)志愿服務活動;

    (七)其他有益于社會文明和進步的行為。

    第十條 禁止下列不文明行為:

    (一)行人亂穿馬路、闖紅燈、翻越交通隔離欄;

    (二)非機動車闖紅燈、違規逆向行駛、騎行通過斑馬線,不按規定車道通行;

    (三)機動車隨意穿插變道、不禮讓行人、車窗拋物、違章停車;

    (四)駕駛車輛時吸煙、以手持方式使用電話,違規鳴喇叭、使用遠光燈;

    (五)機動車、非機動車駕駛人不避讓執行緊急任務的軍車、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

    (六)擾亂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干擾安全行車;

    (七)車輛或者其他物品占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通道、無障礙通道;

    (八)違規飼養烈性犬,攜帶犬只外出未束牽引帶,未即時清除犬糞,養犬影響他人正常生活等;

    (九)在住宅小區違反用電安全要求私拉電線和插座,在建筑內的共用走道、樓梯間、安全出口處等公共區域停放電動車或者為電動車充電;

    (十)在住宅小區公共區域亂搭亂建、亂堆亂放、毀綠種菜,違規蓄養禽畜;

    (十一)在城市建(構)筑物、其他設施以及樹木上涂寫、刻畫或者未經批準懸 掛、張貼宣傳品;

    (十二)在禁煙區吸煙;

    (十三)公共場所隨地吐痰、便溺,亂扔果皮、煙頭、紙屑等廢棄物;

    (十四)露天焚燒秸稈、垃圾;

    (十五)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場所和時段燃放煙花爆竹;

    (十六)進行營銷宣傳、裝修作業、露天表演等活動產生噪音影響他人生活、學習和工作;

    (十七)在城市社區、道路、公園等公共場所焚燒紙錢冥幣和逝者遺物、拋撒其他喪葬祭奠物品;

    (十八)在濕地公園、塌陷水域禁止區域內洗澡、游泳、洗滌、垂釣等;

    (十九)其他需要禁止的不文明行為。

 

第三章 促進與保障

 

    第十一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健全文明行為表彰獎勵制度,按照規定對文明行為及文明行為促進工作進行表彰、獎勵。

    第十二條 尊重和關愛見義勇為人員,保護見義勇為人員合法權益,并在需要時為其提供法律援助。

    尊重和保護造血干細胞、遺體、人體器官捐獻者的捐獻意愿、行為和人格尊嚴。

無償獻血者本人及其配偶、直系親屬可以在血液臨床使用方面依法優先獲得優惠待遇。

對慈善公益活動中表現突出的單位和人員給予表彰。捐贈財產用于慈善活動的,依法享受稅收優惠。

    第十三條 擁軍優屬,現役軍人、殘疾軍人、軍隊離退休人員、軍烈屬憑有效證件免費乘坐市內公交車,免費游覽市內各景點。

    第十四條 獲得市級以上道德模范、身邊好人、優秀志愿者等榮譽稱號,或者文明行為按照規定受到表彰的,記入個人檔案或者個人信用記錄,并納入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務平臺,但受表彰人員自愿放棄的除外。

鼓勵單位在招聘時,同等條件下優先錄用、聘用市級以上道德模范、身邊好人、優秀志愿者等先進人物。

    第十五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完善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有關的基礎設施規劃、建設和管理,合理規劃布局人行橫道、無障礙設施、公共廁所、機動車泊位、非機動車停放區域、住宅小區電動車充電設施、垃圾分類投放、廣告宣傳欄等公共設施。

市、縣(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公共圖書館、體育場館、健身活動場所等公共文化體育設施建設,完善管理制度,提供便捷服務,推動全民閱讀、全民健身。

市、縣(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組織面向大眾的急救知識培訓,鼓勵公民按照操作規范對需要急救的人員實施緊急現場救護。

    第十六條 鼓勵國家機關、群團組織、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社會組織利用本單位場所、設施設立學雷鋒志愿服務站、幸福驛站、公益閱讀點,為戶外工作者和其他需要幫助的人員提供飲用茶水、遮風避雨、讀書看報等便利服務。

火車站、汽車站、政務服務大廳、大型商場、醫療衛生機構、景區景點等應當設置母嬰室和第三衛生間,鼓勵相關單位在人員密集場所配備自動體外除顫器等急救設備。

    第十七條 市、縣(區)精神文明建設指導機構的辦事機構、有關部門應當宣傳、倡導文明行為規范、文明行為禮儀、文明行為事例。

報刊雜志、廣播電視、網絡等新聞媒體和戶外廣告公共設施經營管理單位應當刊播公益廣告,傳播文明行為,展示先進事例,宣傳全國文明城市建設成就。

鼓勵、支持、引導單位和個人以提供資金、技術、勞動力、智力成果、媒介資源等方式參與文明行為宣傳。

    第十八條 市、縣(區)教育行政部門和教育機構應當將文明行為教育納入法治和德育教育,開展文明行為、文明禮儀教育,建立校園文明行為規范,推進校園文明建設,預防校園欺凌事件,保障師生身心健康。

    第十九條 市、縣(區)衛生健康行政部門、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將文明行醫、引導文明就醫納入醫療管理工作規范,改善醫療服務,加強醫患溝通,促進醫療衛生機構、醫療衛生場所的文明行為,維護良好就醫環境。

    第二十條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與文明村鎮、文明社區創建相結合,積極組織開展轄區單位文明共建、鄰里互助等活動,促進村、社區和諧建設。

    第二十一條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依法履職過程中應當文明執法、文明辦事、文明服務,提升服務水平。

    各窗口服務行業、單位應當制定相關文明行為引導措施,加強本行業或者本單位文明行為引導工作,窗口單位工作人員應當在文明行為促進工作中發揮引領示范作用,樹立窗口文明形象,提高服務質量。

    承擔文明行為促進工作職責的有關主管部門和單位,可以在公民中聘請文明行為義務勸導員、監督員,協助做好文明行為宣傳、教育和不文明行為制止、糾正等工作。

    第二十二條 建立志愿服務記錄、評價和時間儲蓄制度,完善志愿服務保障和激勵機制,維護志愿者和志愿服務組織的合法權益,并依照有關規定對表現突出的個人和組織給予表彰、獎勵。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為志愿者和志愿服務組織開展志愿服務活動提供必要的便利和保障。

    第二十三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利用淮北好人館、公園、廣場等公共場所和設施,作為各級道德模范、身邊好人等宣傳教育活動基地,并可以通過設立榮譽墻、刻銘樹碑等形式,表彰和紀念文明行為模范人物。

    第二十四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經費納入預算,保障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的正常開展。

 

第四章 監督與考核

 

    第二十五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文明行為促進工作考核評價制度,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納入對其所屬部門、單位以及下級人民政府工作考核內容。

    第二十六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公共信用信息系統建設,建立各部門共同參與、協同配合的信息共享和執法合作工作機制。

    第二十七條 公安、民政、自然資源和規劃、生態環境、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文化旅游體育、衛生健康、市場監管、城市管理等部門,應當完善檢查監督、投訴舉報、教育指導、獎勵懲戒等文明行為促進工作機制,及時依法制止和糾正不文明行為。

    第二十八條 國家機關、群團組織、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社會組織應當對其工作或者營業場所內的不文明行為予以勸阻;屬于違法行為的,應當及時予以制止或者報告有關行政機關,并協助調查取證。

鼓勵公民依法對不文明行為進行勸導。

    第二十九條 單位和個人有權對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文明行為促進法定職責的行為進行投訴和舉報。

    市、縣(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建立投訴舉報平臺,依法受理不文明行為的投訴、舉報,及時處理和答復,并為投訴、舉報的單位和個人保密。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條規定,有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據有關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條第八項規定,違規飼養烈性犬的,由公安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養犬人攜帶犬只外出未即時清除犬只糞便,影響環境衛生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養犬人攜帶犬只外出未束牽引帶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養犬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由公安機關處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動物恐嚇他人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條第十一項規定,在城市建(構)筑物、其他設施以及樹木上涂寫、刻畫或者未經批準懸掛、張貼宣傳品的,由城市管理部門除責令糾正違法行為、采取補救措施外,可以給予警告,并可處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條第十三項規定,在公共場所隨地吐痰、亂扔果皮、紙屑和煙頭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糾正違法行為,采取補救措施,可以給予警告,并可以處二十五元罰款。

    在公共場所隨地便溺、亂扔其他廢棄物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糾正違法行為,采取補救措施,可以給予警告,并可以處五十元罰款。

    第三十四條 有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文明行為促進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不依法履行職責的,由有權機關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實施不文明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六條 本條例自202031日起施行。